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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0 作者:法律一处供稿 【字体: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3日,北京的谢先生与当地软件公司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订立后,软件公司向先生免费提供两居室住房一套,若先生在软件公司工作满8年,住房产权归谢先生所有,否则房屋软件公司收回。后来,谢先生工作不满8年就辞了职,公司表示同意。但先生没有将所住房屋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协商,先生与软件公司达成了购房协议。但先生一直没有支付房款。软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先生给付房款并支付自解除劳动合同后房屋的租金。

案情分析     

法院对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争议予以解决。因为发生争议的房屋是双方当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应依据劳动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民事纠纷予以处理。因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达成的,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予以解决。 

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予以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先生自身原因,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他就提前离开了工作单位。此时,双方对先生的辞职、房屋的腾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为解决房屋腾退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房协议。这一新协议是双方就房屋的价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它的标的是房屋的价款,而原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关系,两个合同的性质不同。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确定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正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所以,本案应当依照民法予以处理,而不应适用劳动争议的规定。   

【案情结果】   

最终,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处理此案,支持了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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